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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外國人來台永久居留或設籍流程

外國人來台永久居留或設籍流程


一、 居留(申請台灣居留證)

取得有期限居留證之條件

(一)持居留簽證入境後申請居留證創業家居留簽證。
應聘居留簽證或就業金卡。
投資居留簽證(須先進行投資流程後,始得取得簽證)。
來臺實習居留簽證。
依親居留簽證。
外僑生居留簽證。
在台研習居留簽證。
研修宗教教義居留簽證。
傳教弘法居留簽證。

上述居留簽證進入中華民國後,應於入國後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辦居留證配偶依親。
未成年子女依親。
白領人士來台工作。
在我國投資美金20萬以上。(投資移民台灣)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二、永久居留
(一)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部分居留事由之期間不予計入),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並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20歲以上。(西元2023年1月1日起,為18歲以上)
品行端正。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二)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對象
(1)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2年內可提出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期間屆滿後,2年內可提出申請。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特定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2年內可提出申請。

(三)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前述居留期間要件,亦得申請永久居留: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四)外國人得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條件如下:企業家投資:採設立或增資之方式,投資新台幣1,500萬元以上之金額至國內公司,並創造5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3年。
公債投資: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滿3年。

三、歸化
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二) 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西元2023年1月1日起,為年滿18歲)
(三)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其他特殊情況,請逕洽本公司專業服務人員洽詢。

四、無戶籍國民居留及定居設籍
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身分即轉換為無戶籍國民,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居留,並於居留滿一定期間後申請定居,經許可後即可向戶政機關申請初設戶籍,並取得台灣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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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 星期二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仍僅持有原有之外國籍,並無因此取得中華民國籍。
雖在臺於居住、工作、社會保險及福利等各方面將可享有一定之權利,但因並非中華民國國民,故僅與國民相關之權利義務,皆不因取得永久居留而受益或受限。



圖片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公告永久居留證樣張

發布日期: 2022-07-18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資料點閱次數:584759
電話: 申辦及應備文件問題: 請洽申請人居住地之服務站。 (永久居留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43)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A.狀況確認:
要申請永久居留證

B.誰來送件:
本人

C.誰可以辦:
一、 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五、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年內申請。

六、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特定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年內申請。

D.到哪裡辦:
居留地服務站

E.要帶什麼:
一、 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 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 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 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及其新增體檢醫院名單)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六、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七、 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旅居國外四年)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一)經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大陸證明書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三)經我國駐外館辦事處驗證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文件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係國內外國駐華 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一)依親:
1.親屬關係證明(包含結婚證明或出生證明及被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2.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覓職期間無雇主,及持就業金卡者得免附工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    
(三)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內容註明該外國人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並保證該外國人在教會服務期間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法人登記書(法人登記時間需逾五年且登記財產總額應為五百萬元以上)。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一個月內在職證明。
(四)投資: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及最近三個月內之投資證明。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
(五)公司負責人:
1.經濟部核准函。
2.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六)創新創業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2.最近一年內營運實際證明文件。

F.申辦時間
14天(不含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補件、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G.申辦費用
新臺幣10,000元整。

H.貼心小叮嚀

一、 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二、 最近一年:指申請日前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或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工資二倍(以扣繳憑單或薪資所得證明有跨年度計算者,其基本工資兩倍薪資計算基準以勞動部公告最近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以申請日之前一年度期間計算者,以勞動部公告前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

I.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以及國人配偶死亡或離婚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考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指申請日前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或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工資
二倍(以扣繳憑單或薪資所得證明有跨年度計算者,其基本工資兩倍薪資計算基準以勞動部公告最近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
準;以申請日之前一年度期間計算者,以勞動部公告前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移民署認
定之:
(1)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線上申報者應完成申報上傳程序並載有國稅局電子核章)。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雇主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者。
二、 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一)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二)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 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
單位所核發。
五、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六、 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或適用人才專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有關「年」之計算,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另經註銷外僑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後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七、 外國人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八、 委託書: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申請須知
090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核定版 pdf

相關文件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11.8.1版)1111109 docx pdf

其他相關連結

各縣市服務站連絡資訊

永久居留送件須知英文版

2020年3月27日 星期五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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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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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要申請永久居留證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一、 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五、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年內申請。
六、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特定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年內申請。

到哪裡辦

居留地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 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 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 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 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及其新增體檢醫院名單)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六、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七、 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旅居國外四年)文件,另應檢具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一)經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大陸證明書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三)經我國駐外館辦事處驗證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文件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係國內外國駐華 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一)依親:
           1.親屬關係證明(包含結婚證明或出生證明及被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2.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覓職期間無雇主,及持就業金卡者得免附工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    
      (三)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內容註明該外國人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並保證該外國人在教會服務期間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法人登記書(法人登記時間需逾五年且登記財產總額應為五百萬元以上)。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一個月內在職證明。
      (四)投資: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及最近三個月內之投資證明。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
      (五)公司負責人:
           1.經濟部核准函。
           2.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六)創新創業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2.最近一年內營運實際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14天(不含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補件、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申辦費用

新臺幣10,000元整。

貼心小叮嚀

一、 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二、 最近一年:指申請日前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或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工資二倍(以扣繳憑單或薪資所得證明有跨年度計算者,其基本工資兩倍薪資計算基準以勞動部公告最近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以申請日之前一年度期間計算者,以勞動部公告前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以及國人配偶死亡或離婚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考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指申請日前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或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工資二倍(以扣繳憑單或薪資所得證明有跨年度計算者,其基本工資兩倍薪資計算基準以勞動部公告最近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以申請日之前一年度期間計算者,以勞動部公告前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移民署認定之:
        (1)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線上申報者應完成申報上傳程序並載有國稅局電子核章)。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雇主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者。
二、 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一)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二)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三)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 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五、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六、 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或適用人才專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有關「年」之計算,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另經註銷外僑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後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七、 外國人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八、 委託書: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申請須知

  • 090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核定版 pdf

相關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11.8.1版)1111109 docx pdf

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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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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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02-2388-9393分機2052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申請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

誰來送件

一、 本人
二、 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一)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
(二)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五名,有助於提昇我國國內相關技術與人才培育。
(三)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教育、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醫學、體育、及其他領域,具有卓越貢獻。
(四)有助於提高我國國際形象。
(五)其他有殊勳於我國。
二、 外國人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一)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二)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三)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我國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我國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現已因其專業技能應聘在臺居留。
(五)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六)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
(七)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三名、各洲際運動會第一名;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五名、各洲際運動會前三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三、 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四、 投資移民:
(一)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到哪裡辦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二、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由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
三、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向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出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
四、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核轉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請。

要帶什麼

一、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與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共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1. 請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索取申請表或自移民署網站(http: //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以A4紙張列印。
2. 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二)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 檢附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2. 得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入國補驗。
3. 在國外檢驗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國內補驗未檢驗之項目。
二、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
三、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以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及規費: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四)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
(五)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六)其他證明文件。
四、 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以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及規費:
(一)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二)其他證明文件。

申辦費用

一、 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及「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免費。
二、 以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新臺幣10,0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 外國人以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或外國人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提出申請時,外僑居留證應仍為有效,其居留日數得不受每年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
二、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條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者,得不受居留年限之限制。移民署應先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核意見,彙整後提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俟審核符合資格後,核予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
三、 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四、 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聘僱許可函、學術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文件;或在科學、研究、產業、工業及商業等方面有傑出成就或具有特殊能力等之認可證明文件。
五、 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符合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指能證明自身對國家、社會之貢獻程度,如經報章、雜誌等之報導資料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顯示對國家、社會及其他領域有正面之貢獻事蹟。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指能證明自身之專業資料,如專業技能證明、研發專利證明、相關專業之著作證明或資格證明(如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證書)。
六、 第三點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其他證明文件:指畢業證書、聘書及推薦函等。
七、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八、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未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須知

  • 0917 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送件須知 pdf

相關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doc odt pdf
  •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doc odt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