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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3日 星期六

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應該如何界定?

外籍勞工的工作是負責照顧阿公,但常常要煮全家人的飯或是幫忙做家事,這樣外籍勞工可以申訴嗎?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應該如何界定?

文:黃姿華(進階會員)   2022-11-18

案例
印尼籍家庭看護A在臺灣照顧行動不便阿公。阿公和阿嬤以及兒子媳婦與孫子一家三代同堂,共有4個大人2個小孩,還有1隻狗。雇主要求A在照顧阿公之餘,順便幫忙煮飯、打掃、洗衣服、遛狗、幫狗洗澡。一家6口的家事份量繁重,A工作了幾個月以後受不了,很猶豫要不要打1955申訴,但是仲介勸A忍耐,A還聽說如果申訴會被政府遣返……
本文

一、家庭看護工和幫傭不一樣嗎?工作範圍界定為何?常見的許可外工作有哪些樣態?(見圖1)
圖1 家庭看護/幫傭的工作範圍?
資料來源:黃姿華 / 繪圖:Yen

法律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法定工作內容是,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1],因為被照顧人生活無法自理,舉凡為被照顧人煮飯、洗衣、清潔環境等,皆為家庭看護的合法工作範圍。

而外籍家庭幫傭的工作內容則是,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2]。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兩者,屬於不同的工作類型。

案例中,A屬於家庭看護工,被雇主指派煮飯給全家人吃、洗全家人的衣物,還要幫忙照顧寵物,已經超出合法工作範圍,稱之為「許可外工作」[3]。有些雇主會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到自己開設的小吃店幫忙,或是帶到公司打掃辦公室,或是清潔其他住宅等,都屬於許可外工作。

而即便是家庭幫傭,由於申請聘僱資格亦是以照顧老人與幼兒為審核基準,工作亦限於相關家事服務,雇主也不可以要求幫傭順便照顧寵物。

此外,A受聘照顧阿公,但同住的阿嬤若意外骨折需要住院兩星期,是否可以請A到醫院照顧阿嬤呢?答案是不行。勞動部審查雇主申請外籍看護資格,乃是依據被看護人的巴氏量表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因此依法僅能針對該名特定被看護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因此A既然以照顧阿公名義受聘,雇主若要求A同時照顧阿嬤,或是專門照顧阿嬤,也算是許可外工作。
二、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移工可以申訴嗎?

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若經查獲,依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4];若是第二次被查獲,勞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及聘僱許可,雇主將喪失聘僱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以雇主身分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看護[5]。另外,因為廢止聘僱原因不可歸責於勞方,所以看護依法可以轉換雇主[6]。

因此,若A向勞動部申訴,雇主會被罰款並被要求停止叫A從事與照顧阿公無關的工作;若雇主有所改善,但再過一陣卻故態復萌,A可以再次申訴,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並給予A在一定時間內轉換雇主的權利。勞動部對於許可外工作的規範相當嚴格,若是雇主主張A本人有同意或主動幫忙,仍然不合法[7]。

註腳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第4款:「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第2款:「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3]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5]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6] 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7] 行政院勞動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30022936號函(2004/6/9)。

外籍看護過年幫忙大掃除?勞動局:恐觸法!最高可處15萬

外籍看護過年幫忙大掃除?勞動局:恐觸法!最高可處15萬
華視2023年1月16日


台北市 / 鄒宗良 綜合報導

年關將近,是不是可以請家中聘僱來照顧長輩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忙家戶大掃除呢?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經常接獲民眾檢舉,雇主指派所聘僱之移工從事與原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常見的案情包括,雇主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於照護工作閒暇時,幫忙雇主全家洗衣服、打掃、接送小孩,或是去雇主親朋好友家幫忙打掃等等情形。勞動局提醒,若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可處15萬元罰緩。

北市勞動局表示,依照就服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依規定只能從事看護被看護者以及其相關的生活照料工作,例如替被看護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行為,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工作。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籍移工,勿使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無論外籍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皆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也就是說,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雖非雇主指派,但在雇主知情情況下,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亦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部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另一方面,若外籍看護工協助親友家打掃,受領外籍移工打掃勞務的親友也會因為「聘僱」或「容留」外籍移工非法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或第44條規定,可處以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罰鍰金額甚高,不可不慎!


2023年12月23日 星期六

2023年台灣24小時居家照顧服務員、外籍看護與住院看護的費用一覽表



退休生活
2023年台灣24小時居家照顧服務員、外籍看護與住院看護的費用一覽表
2023 年 4 月 11 日退休投資計劃師外籍看護,就業服務法,居家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檢定考,醫院看護

台灣進入少子化的社會後,對於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顧或家人生病住院有照護需求的家庭來說,子女通常都有工作或自己家庭需要照顧,面對家人需要被照顧時,就會面對蠟燭兩頭燒的窘境,找到可信賴的專業看護人員是一個重要議題,因為照顧老人或病人不只需要技術,更需要24小時的細心與耐心,協助照顧長輩可以有更好的生活品質,也讓家庭成員有更多的時間與心力投入工作或是自己的家庭生活中。

CLOSE內容目錄
什麼是照顧服務員?和居家照顧服務員差在哪?照顧服務員的工作範圍有那些?
什麼是醫院看護?工作範圍有那些?醫院看護工作範圍有那些?
什麼是外籍看護?工作範圍有那些?
居家照顧服務員、外籍看護與住院看護的費用分別為多少錢?居家照顧服務員的收費方式
住院看護的收費方式
醫院看護怎麼找?
外籍看護的收費方式

什麼是照顧服務員?和居家照顧服務員差在哪?

很多人面對需要照顧家人時都會想到找看護,其實照服員是一種專門職業,需要經過105小時的課程訓練培訓與實習,並且經過「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檢定考」,通過後才會核發證照,才能成為正式的照顧服務員

照服員是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家庭中照顧高齡者、成人身心障礙患者,進行日常生活照顧、身體護理、藥物管理、家居清潔、伴侶照顧、社交陪伴等,來促進病人的健康,或將失能和疾病的影響降低,也可以減輕家庭成員的照顧壓力,可以有更多時間和精力照顧家庭、工作上。

照服員與居家照顧服務員本質都是照顧服務員,居服員只是因為工作環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稱。



照顧服務員的工作範圍有那些?

身體照顧:為病患翻身、捶背、肢體關節活動、協助沐浴或擦拭身體、如廁、更衣、扶持上下床及散步等等

生活服務:照顧病患飲食起居、送洗病患衣物、服藥等等

居家打掃:整理房間環境及代購所需用品

什麼是醫院看護?工作範圍有那些?

照服員是在醫院服務,主要是照顧病人住院、開刀時協助醫護人員並代替家人照顧病人的需要,所以通常都是短期看護、臨時看護等需求, 只是需要注意通常是醫院推薦介紹或仲介公司發廣告傳單而找到,相對有可能非合格的照服員,相對服務品質不一,所以在雇用時可以確認其資格是否有經過認證

醫院看護工作範圍有那些?

身體照顧:為病患翻身、捶背、肢體關節活動、擦拭或沐浴身體、如廁、更衣、扶持上下床及散步等等

生活服務:照顧病患的飲食起居、陪伴就醫、代購物品、服藥等等

什麼是外籍看護?工作範圍有那些?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法定工作內容是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因為被照顧人生活無法自理,為被照顧人烹煮食物、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皆為家庭看護的合法工作範圍,雇主不得任意指派移工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工作,若超出合法工作範圍,雇主受罰,可處新台幣3-15萬元罰鍰

居家照顧服務員、外籍看護與住院看護的費用分別為多少錢?

居家照顧服務員的收費方式

居家照護可以分成小時、半天與全天的需求,每位居家照顧服務員計費方式可能都會有所不同,以有取得照顧服務員證照與照服員結業證書,每小時約350-500元、半天制(12小時)約2500-4000元、全天制(24小時)約3300-6000元,因為取決於看戶資歷、額外專業執照(護理師執照)等有所差異,薪資範圍相對很大,如果是整個月聘請可能是5萬-8萬之間,由仲介派遣安排

常見的看護收費標準與模式


住院看護的收費方式

住院看護都是以全天為主,因為疫情期間有所調整,一天24小時約2500元~3,300元,會依照目前看護人力、疫情嚴重情況等等浮動,如果只希望半天或小時制方式就需要額外與看護或公司確認要如何計算費用

需要注意醫院看護是否具備合格照服員證照,住院看護都是3 天收1次現金,付款時可以可以簽立收據,避免後續糾紛發生

醫院看護怎麼找?

醫院護理站詢問:每家醫院都有固定配合的仲介廠商,可以向醫院的護理站詢問,會提供給您聯絡電話,可以自行打電話去做詢問配合時間與收費方式。

醫院的布告欄或看板上會有人力仲介廠商的名片,或詢問隔壁床看護是否可以介紹其公司配合方式與聯絡電話


外籍看護的收費方式

外籍看護每月薪水與加班費:勞動部宣布自2022年8月10日起,新招募引進或承接或期滿續(轉)聘的家事移工(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每月薪資調整至2萬元,而外籍看護周日算休假,若要上班需另給加班費(667元/天),且工作滿一年後,也需提供每年七天外籍看護特休假。

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基金,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健保費:自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升至26,400元,雇主負擔為1,286元/月。

保險費: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應依勞動契約規定為外國人辦理參加意外保險(30萬元以上)。

服務費: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每年2,000元服務費。




2023年外籍家庭看護費用懶人包



聘僱外籍看護來照顧家中長者,要花多少錢?2023年外籍家庭看護費用懶人包

凌晨四點,突然響起的電話聲,把阿威一家硬是從睡夢中拉了起,「抱歉啊……腳突然沒力,在爬樓梯的時候滑倒了……」阿威年邁的外婆在電話另一頭說著。含著不捨的情緒,阿威的媽媽,逞強壓制住了眼眶裡的淚水,帶著緊張的情緒、拖著疲憊的身軀,把外婆從遠方接回家。

「接回家可以,但要誰來照顧呢?」同樣的疑問,浮現在所有人的心中,基於工作的忙碌,阿威似乎只能請外籍看護來照顧外婆,但是要找一個適當的外籍看護好像不是那麼容易,如何才能在最短時間內聘到一位優質外籍看護?

上述是最近尋求我們協助的一個真實案例。

和阿威類似的狀況何其多?當親人出現狀況急需外籍看護協助的時候,怎樣才能不慌張,又在最快時間內以合理費用聘用到最適當的人選?

本文為大家整理了2023最新的外藉看護費用相關資訊。

聘僱外籍看護來照顧家中長者,要花多少錢?
2020年起受到新冠肺炎影響,外籍看護入境時間平均延長兩倍,加上印尼零付費政策將上路,造成國內照護家庭缺工、產業搶工問題,聘僱外籍勞工的難度也比以前上升,有需求的家庭究竟該如何是好呢?

在台灣,要得到申請外籍勞工的資格,標準其實並不低(建議有打算要申請外籍勞工的雇主可以先看看自己是否符合申請外籍勞工的資格)符合申請資格之後,必須先取得政府核發的招募許可函,這時才可以與國外連絡,挑選外籍看護進來工作,但因為中間要和國外聯絡語言不通、程序文件比較繁雜,因此大部份人會找人力仲介公司協助處理。


圖片來源: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DRBQrm5

聘僱外籍看護,什麼樣的費用才合理?
政府為避免人力仲介公司不當向雇主和外國人收取費用,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其中更是明確規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以聘僱外籍勞工為例: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及服務費(每年2,000元);另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以聘僱外籍勞工為例: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

簡單來說,申請外籍看護的費用分為三部分:

1.申請外籍看護登記費及介紹費(仲介費)
2.每個月的固定支出(外籍看護薪資、就業安定費、健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
3.其他費用:如,保險費與服務費

一、申請外籍看護登記與介紹費(仲介費)
關於外籍看護登記費及介紹費,每家人力仲介公司略有不同,但不得超過外籍看護第1個月薪資。原因是,這部分服務內容通常包含:外籍勞工的媒合、面試、履歷審查等服務,更好的仲介公司甚至會對外籍勞工進行教育訓練,讓外籍勞工在熟悉新雇主上可以更有效率,因此,選擇服務更為完整的優良仲介公司、給予合理的報酬,能夠降低後續衍生問題與風險。

(衍伸閱讀:如何選擇優良的人力仲介公司?)

二、每個月的固定支出(外籍看護薪資、就業安定費、健保費、職業災害保險費)

每月給付的外籍看護薪資是最主要的支出,舉例來說:假設該外籍看護每月加班四天,依雇主的角色來說,其每月需固定支付給政府的費用與外籍看護每月薪水,項目與費用計算如下(實際費用以政府公布最新資訊為主)

外籍看護薪水 政府費用 總計
底薪
加班費(667元/天)
就業安定費
健保費

(雇主負擔)
職業災害
保險費
20,000元/月 加班4天2,668元 2,000元/月 1,286元/月 48元/月
26,002元

外籍看護薪水:
每月薪水為政府公定價20,000元(勞動部宣布自2022年8月10日起,新招募引進或承接或期滿續(轉)聘的家事移工(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每月薪資調整至2萬元),而外籍看護周日算休假,若要上班需另給加班費(667元/天),且工作滿一年後,也需提供每年七天外籍看護特休假,但與台灣勞基法不同的是,外籍看護特休假不會隨著年資而增加。

就業安定費:
政府每月徵收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基金(每季繳納),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健保費:
外籍看護來台工作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外籍家庭看護健保費投保級距依據基本工資,自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升至26,400元,雇主負擔為1,286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2022年5月1日上路,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為職災保險的強制投保對象,職災行業分類屬「家事服務業」,職災費率為0.18%,以每位勞工每月投保薪資26,400元計,單月保險費為48元。
移工職災保險保費併同在就業安定費繳納月份收繳,盼減輕雇主負擔。

三、其它費用:如,保險費與服務費保險費: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應依勞動契約規定為外國人辦理參加意外保險(30萬元以上)。

受傷或意外事件無法避免,後續醫藥費、損失費等衍生費用更是一大負擔,因此,為外籍看護投保意外險,絕對有其必要性。

服務費: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每年2,000元服務費。

(更多實際費用與項目,依實際需求為主)

選擇合法公司,安全又安心地尋找外籍勞工

不管聘請公司、機構或是家庭、工地等外籍勞工,我們都希望穩定而長期,付出的費用也要是合法且合理的。選擇合法的公司,價格在合理的範圍內,公司穩定,才不用擔心政府的抽查,或是因為管理問題,讓好不容易申請到的外籍勞工被回收,還要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喔!

想知道聘僱外籍看護需要多少費用,請讓我們為您免費試算 https://www.kanglin.com.tw/contact/

*以上資訊,請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公布最新資訊為主
*實際費用與項目, 因個別案例需求有所不同

2023年12月14日 星期四

移工跨業轉換有等待期,須無雇主登記至少14天

勞動部阻「洗工」 移工跨業別轉換要等14天
2021/08/31 12:31


勞動部對於家事移工跨業別轉換做出轉換準則修正和訂出等待期間。(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修改準則,要求移工跨業別轉換必須先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後再發解釋令說明,在辦理轉換作業期間60天內,移工在連續14天未有其他同業別雇主承接情況下,才可以跨業別轉換。

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關係,移工難以引進台灣,加上製造業外銷訂單暢旺,產業移工大缺人,許多家事移工遂而訴求轉換,甚至是一進台灣就要求轉換(俗稱「洗工」),使得家事移工雇主備感困擾。

勞動部修改「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要求移工跨業別轉換必須先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且經過等待期,後再發出解釋令說明,等待期界定為14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副組長蘇裕國表示,60天是可辦理轉換作業期間,該段期間內連續14天未有其他同業別雇主承接,移工才可以跨業別轉換。設定14天是因為參考國內雇主聘僱移工前的求才期間也是平均抓這個期間。

蘇裕國指出,移工若要跨業別轉換,必須先和原雇主合意,接著向勞動部申請轉換許可,有了轉換許可函後,外國人再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登記時會選擇想要的工作地點,就由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登記開始起算60天,60天為轉換作業期間;該段期間連續14天沒有同業別雇主登記承接,移工才可以跨業別轉換。

移工跨業轉換有等待期,須無雇主登記至少14天
2021-09-02

三方合意的移工跨業轉換須經公立就服機構辦理,且以同一工作類別轉換為優先,若要跨業轉換須等待一定期間,勞動部昨天核釋,參考國內法規求才日期,訂為14天。

國內看護移工轉產業移工數量持續攀升,勞動部近日公告法規,明定三方合意的跨業轉換須經公立就服機構辦理,且以同一工作類別轉換為優先,經過一定期間若都沒有雇主願意接洽,才可以進入下一順位;至於一定期間為多久,勞動部昨天發布核釋令,將一定期間訂為14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告訴中央社記者,參考雇主招聘資訊須充分揭露,以及雇主要聘僱移工前必須辦理國內求才,日期為14天至21天,因此將移工跨業轉換等待期訂為14天。

薛鑑忠表示,訂為14天也有考量各種因素,像是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等,未來會視情況滾動調整。

根據法規,移工轉換雇主期間日期為60天,必要時可再延長一次,如果移工不符合延長轉換條件,且在這期間都沒有找到雇主承接,就必須返國。

2023年12月6日 星期三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PDF
附表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PDF
附表三: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其他應檢附文件.PDF
附表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製造業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PDF
附表五: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屠宰業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PDF


所有條文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
(一)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未檢齊相關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查證後免附。

第 3 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原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但外國人依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後,通知原勞動契約當事人。
原勞動契約當事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

第 6 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一)在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二)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三)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四、符合第七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六、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文件。

第 7 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五、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六條第三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以下簡稱中階技術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順位辦理。
製造業雇主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應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三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 8 條
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第 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週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前項協調會議應通知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
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接續聘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接續聘僱。
外國人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第一項之協調會議。但其護照及居留證遭非法留置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第一項之協調會議,接續聘僱申請人應說明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並與外國人合意決定之。外國人人數超過雇主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時,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之。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外國人無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者,始得由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申請人,依序合意接續聘僱。

第 1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原雇主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者,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得不受前項次數限制。
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外國人,於轉換作業或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無正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前二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原雇主行蹤不明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外國人工作所在地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辦理外國人出國事宜。
符合第一項但書規定特殊情形之外國人,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間。

第 1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外國人轉換作業後,應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接續聘僱之雇主及原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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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表一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外,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第 14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第 15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下列各款人數之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一、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計:
(一)已取得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
(二)原招募許可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無法申請遞補招募、重新招募或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二、申請接續聘僱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

第 16 條
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一、原雇主有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申請人與原被看護者有第四項規定親屬關係或申請人為聘僱家庭幫傭之原雇主配偶者。
二、審查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八目所定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因變更船主或負責人,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之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三、承購或承租原製造業雇主之機器設備或廠房,或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屠宰場,且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
四、原雇主因關廠、歇業等因素造成重大工程停工,接續承建原工程者。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項申請資格之雇主,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期間,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雙方合意接續聘僱)。
六、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項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事業單位併購後存續、新設或受讓事業單位,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六個月內接續聘僱或留用原雇主全部或分割部分之本國勞工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事業單位為法人者,其船主或負責人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船主或負責人資料異動,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親屬關係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第 18 條
雇主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依第十五條規定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四、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九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接續聘僱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第 19 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應於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二、第五款及第六款:應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前項第一款事由發生日如下:
一、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事由事實發生日。
二、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漁船、箱網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工廠、屠宰場、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變更或註銷登記日。
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接續承建原工程日。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於併購基準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同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得於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之原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且於許可有效期間尚未足額申請或引進外國人之人數者,申請人應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間內一併提出申請。

第 20 條
雇主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及中階技術外國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者,免附。
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雇主應於下列所定之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三日內。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於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事由發生日起六十日內。但原雇主於取得招募許可後至外國人未入國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符合同條第四項親屬關係之申請人,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三日內。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撤回者不生效力。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第 21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外國人名額,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或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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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如附表二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證明如下:
一、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死亡、移民或其他無法繼續聘僱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審查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六條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八目所定工作之自然人雇主變更船主或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二)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名冊正本。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工廠或屠宰場買賣發票或依公證法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工廠、屠宰場或公司變更登記及註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申請人所接續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名冊影本。
四、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原雇主關廠歇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承接原工程之工程契約書影本。
五、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資格申請者: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資格申請者: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之一。
(二)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證明文件。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資格申請資料異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由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及原雇主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
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資格申請資料異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依法變更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 23 條
受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以下簡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原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但外國人已於前開期間由新雇主申請期滿轉換並經許可者,原雇主得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外國人之意願,於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前項資料登錄後,應依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外國人期滿轉換作業;其程序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第 24 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以尚未足額聘僱者為限。

第 25 條
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轉換工作類別之外國人,其資格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

第 26 條
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辦理轉換作業。
前項所定轉換作業期間,不得申請延長。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滿轉換外國人,逾第一項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第 27 條
符合第二十四條申請資格之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 28 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下列所定之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
二、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
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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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招募許可函正本。但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者,免附。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前項第四款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另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外國人,除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二、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聘僱許可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開具之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他應檢附文件如附表三。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及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期滿轉換外國人之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核發接續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第 30 條
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於下列所定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並繳交就業安定費:
一、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者,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
二、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申請者,自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發生日。
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申請者,自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
四、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自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事由發生日。
五、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者,自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翌日。
前項之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外國人自前項所定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日之期間之接續聘僱許可。
第一項之雇主,自第一項所定之日起對所接續聘僱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聘僱許可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31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但接續聘僱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前項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其重新招募外國人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製造工作之雇主,申請前項重新招募許可人數,以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為限。
雇主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免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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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引進前條第一項外國人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及方式,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前項雇主,未依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聘僱外國人者,每月至少應聘僱本國勞工一人,始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接續聘僱第一項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二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及本國勞工人數。
第一項及第二項聘僱外國人人數、本國勞工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取得審查標準第三十條資格,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續聘僱外國人之製造業雇主,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四項規定辦理查核外,並應依審查標準第三十四條附表八規定辦理下列查核: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引進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所定外國人總人數。
二、雇主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應新增聘僱國內勞工,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審查標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均達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元以上。
(二)符合審查標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均達新臺幣三萬三千三百元以上。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及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比率或人數,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未符第二項所定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或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五條與審查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之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第一項至第五項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計入中階技術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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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引進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外國人總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及方式,應符合附表五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接續聘僱前項首名外國人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分別計入第十五條與審查標準第四十九條附表十之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第 34 條
雇主或外國人未依本準則所定期限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所定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雇主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第 35 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

2023年9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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