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目錄偽造文書是什麼?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符合定義才叫「文書」
偽造文書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偽造文書如何提告?
偽造文書刑責是什麼?偽造文書會被關嗎?
偽造文書案例分享
偽造文書是什麼?
幫家人收包裹時,在包裹簽收欄上簽家人的名字算偽造文書嗎?小時候偷偷在聯絡簿、考卷上簽名也算偽造文書嗎?我是不是不小心犯罪了呢?別緊張!律師首先就從介紹4大偽造文書罪來告訴你!
(一)4大偽造文書罪完整說明
偽造文書不僅僅是模仿人家簽名、偷偷修改日期而已,針對不同的行為與文書類型,有不同的偽造文書罪。以下為律師整理的4大偽造文書罪的完整說明。
1. 偽造私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偽造公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偽造特種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4. 偽造署押罪
根據刑法第 217條,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 218條,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文書定義
經過了4大偽造文書罪的介紹,聰明的你一定看出來了。針對偽造文書罪必須包含2個大方向**「有偽造、變造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換句話說,當偽造的事情是「真的有發生」但「並無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損害」,是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的。
(三)偽造、變造有什麼不同?
那條文裡提到的「偽造、變造」差在哪裡呢?這二個詞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意思其實差很多。就讓律師來為您解釋吧!
1. 偽造
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文書。
2. 變造
無權修改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書的內容。
簡單來說,偽造是憑空做出一個假的文書;變造是改變真實存在文書的內容。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符合定義才叫「文書」
偽造文書罪只有在「文書」上留下「文字」記錄才算嗎?其實不一定,針對文書的定義不只是侷限在白紙黑字而已,也並不是所有的紙本都算刑法上的文書。「文書」應具備5大定義條件。除了5大定義條件外,另外還分成4大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從留下記錄的方式、位置,只要符合即能構成「文書」的定義。以下就讓律師針對文書的「定義」、「種類」來更進一步介紹。
(一)怎麼定義為文書?有哪些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該怎麼定義呢?在刑法上的文書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記錄於有物體的重要事項,且能夠持續留存,並可知道是誰寫的 簡單來說可分為以下5大條件。文
字性,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的方式記載。
有體性,要記載在有形的物體上面。
意思性,從文字或符號能夠判斷出撰寫人所要表達的意思,且內容應為法律或社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名義性,能夠知道是由何人製作。
持續性,文字或符號必須能長時間的留存著。
除了5大定義條件之外,文書還可以分為4大種類以及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公文書,公務員在工作的職務上所製作,蓋用公印或由公務員簽章的文書。如檢驗合格證明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借據。
特種文書,指證明能力或資格的一般文件,例如護照、學位證書。
準文書,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後所呈現的影音。雖然不具備文書部分條件,但是也適用文書的規定。
偽造文書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偽造文書如何提告?
(一)偽造文書是公訴罪嗎?跟偽造文書罪非告訴乃論一樣嗎?
偽造文書是公訴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許多人都有過這個疑問,其實二者是一樣的意思。但是在法律上正確的用法為「非告訴乃論」,因此,新聞上所說的「公訴罪」其實是訪間的說法。
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偽造文書公訴罪」。 律師再次提醒,正確的用法為「非告訴乃論」。也就代表著無論是由當事人提出告訴,或是檢察官主動查案。只要檢察官得知、覺得可能有犯罪事實,就可以展開偵查。並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追訴犯罪行為。
(二)偽造文書要怎麼提告?偽造文書可以撤告嗎?
很不幸的發現自己被偽造名義進行股票買賣,也知道對方是誰了,此時應該如何提出告訴呢?因為偽造文書為刑事案件,以下律師整理了3種刑事案件的提告方式,讓大家參考。
有體性,要記載在有形的物體上面。
意思性,從文字或符號能夠判斷出撰寫人所要表達的意思,且內容應為法律或社會相關的重要事項。
名義性,能夠知道是由何人製作。
持續性,文字或符號必須能長時間的留存著。
除了5大定義條件之外,文書還可以分為4大種類以及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公文書,公務員在工作的職務上所製作,蓋用公印或由公務員簽章的文書。如檢驗合格證明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借據。
特種文書,指證明能力或資格的一般文件,例如護照、學位證書。
準文書,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後所呈現的影音。雖然不具備文書部分條件,但是也適用文書的規定。
偽造文書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偽造文書如何提告?
(一)偽造文書是公訴罪嗎?跟偽造文書罪非告訴乃論一樣嗎?
偽造文書是公訴罪還是非告訴乃論罪?許多人都有過這個疑問,其實二者是一樣的意思。但是在法律上正確的用法為「非告訴乃論」,因此,新聞上所說的「公訴罪」其實是訪間的說法。
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偽造文書公訴罪」。 律師再次提醒,正確的用法為「非告訴乃論」。也就代表著無論是由當事人提出告訴,或是檢察官主動查案。只要檢察官得知、覺得可能有犯罪事實,就可以展開偵查。並不會因為被害人選擇不提告而使檢察官停止追訴犯罪行為。
(二)偽造文書要怎麼提告?偽造文書可以撤告嗎?
很不幸的發現自己被偽造名義進行股票買賣,也知道對方是誰了,此時應該如何提出告訴呢?因為偽造文書為刑事案件,以下律師整理了3種刑事案件的提告方式,讓大家參考。
1. 警局報案
報案是一般民眾最快會聯想到方式,只要備好資料並到警局報案,警局會提交資料給檢察署,並進行後續偵辦、起訴及審理。
2. 直接到檢察署提告
除了到警察局報案以外,也可以自行備好資料與刑事告訴狀直接向檢察署提告,檢察署會進行案件偵辦。若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就會起訴及審理。
3. 透過律師
律師可以分析案情,並協助蒐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因此,非常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提供建議和提告。
對方已經誠心誠意的道歉了,那我可以撤告不追究嗎?如前面所提到的,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當事人是可以向法官表示不追究意願的。但是偽造文書罪是不會因為和解或不追究而停止訴訟程序! 檢察官是有職權可以繼續偵查犯罪的。不過,若檢察官知道當事人已經不追究案件、和解了,加上若被告態度良好、有補償意願,是比較有機會做出緩起訴處分的。
偽造文書刑責是什麼?偽造文書會被關嗎?
(一)偽造文書會怎樣?偽造文書判多久?
根據偽造文書的類型不同,偽造文書罪的罰責也不同,甚至也有可能因偽造文書罪坐牢。以下律師針對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整理了以下刑責。偽造私文書:5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文書: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特種文書: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文書可以易科罰金嗎?偽造文書追訴期是多久?
「律師你好,請問偽造文書罪罰金是多少?可以罰錢就好不要被關嗎?」這是很多不小心犯了罪的人會問的問題。其實只要符合條件,還真的可以金錢換取自由。就讓律師來為你解說吧!根據刑法第41-1條,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照刑法第41條,如果偽造私文書與偽造特種文書,最後受法院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同時也有宣告「可以易科罰金」,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律師你好,那偽造文書罪追訴期是多久呢?我能不能進行抗辯?」依照刑法第80條第1項內容,追訴權會在規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以下律師也整理了相關的資訊。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聰明的你一定又看出來了,透過以上資訊就可以得知,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追訴期為20年
偽造特種文書追訴期為5年。
偽造署押罪為10年,若為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則為20年。
(三)偽造文書可以和解嗎?怎麼做才能不起訴或是無罪?
再次向大家說明,「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不會因為和解就停止追訴犯罪行為。」即使是偽造文書初犯,也只是法官在量刑時會在心裡參酌的條件之一,並不代表一定會減刑。但如果情形是「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或證據不足」時,是有可能偽造文書不起訴或偽造文書無罪。
偽造文書案例分享
(一)竄改有效日期經營食品材料行的B老闆與多名員工為了提升營業額,自行將進口產品進行分裝、還竄改了店裡過期食品的有效日期,並重新上架販售給附近的學校、飯店等。
在這個案例中,B老闆與多名員工自行將產品分裝、竄改有效日期一行為。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條文「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沒有修改文字內容權利的人,擅自變造內容。因此,B老闆與多名員工除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罪,同時也犯了偽造私文書罪。
地檢署最後將本案的B老闆與多名員工以偽造文書、詐欺和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等罪起訴,分別予以B老闆與多名員工緩起訴、向指定公益團體繳交3萬元、接受法治教育4小時等罰責。
註:來源蘋果新聞網2013/07/17社會新聞-銘哲行竄改產品有效日期檢方依詐欺起訴7人
(二)偽造文書簽名未滿18歲的B同學,在道路上偷騎爸爸機車闖紅燈被攔下。因為一時慌亂與害怕,竟然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偽造文書簽名哥哥的名字。
在這個案例中,B同學未成年騎車、偽造哥哥的簽名,還有將簽完哥哥名字的通知單交給警察,顯然對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的意思。因此,B同學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同時也犯了偽造文書罪。
本案B同學因有觸犯刑法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的行為,最後由員警所屬的警察機關,將B同學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
註:來源台中地方法院少年司法專區案例二-偽造文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