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外籍勞工A在工廠擔任作業員,他有一個逃跑[1]的的同鄉朋友告訴他,他現在在工作的印尼餐廳人手不夠在徵人。A聽完想說自己是合法的身分,如果利用休假時間去印尼餐廳打工,多賺一點外快寄錢回家,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
註腳[1] 即「失聯移工」。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本文
一、外籍勞工是否可以在空閒時間去打工?
有許多外籍勞工認為,只要自己是合法申請來臺工作的身分,不是逃跑外勞或是拿觀光簽證來臺打工者,那麼在自己合法工作之餘的空閒時間去打零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但其實臺灣政策的思維是將外籍勞工當作替補性人力,應以不排擠本國人就業機會[1]為主,在就業服務法中,嚴格規定外國人的聘僱與管理。
如果雇主要聘僱外國人,必須根據正式程序提出申請,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才能聘僱外籍勞工[2]。
沒有雇主申請到許可,外籍移工不能從事工作,而已經在某一雇主名義下工作的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範圍內從事工作,不能再到許可以外的其他地方工作[3],除非經過辦理轉換雇主的正式程序[4]。
另外,有些外籍勞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內,因為這段期間完全沒有收入,也會考慮要去打工,但即使只是到別的工作場所幫忙一天賺外快,也都是違反法令之舉。
像A的工作許可項目是工廠的作業員,就只能在工廠從事作業員的工作,不能在下班時間到印尼餐廳打工幫忙,也不能到農場幫忙採收水果,在網路上賣衣服也不可以。外籍勞工一旦從事許可項目以外的工作,就屬於違法。
二、如果還是去打工了,被抓到會怎麼樣?
外籍勞工如果打工遭檢舉被發現,違法雇用之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被處以15萬至75萬的罰鍰[5],還會被廢止聘雇許可[6]。
至於外籍勞工,則會被處以3萬至15萬的罰鍰,並且會被勞動部廢止合法的聘僱許可,自廢聘函發文日起的14天內會被遣返回母國[7]。後果相當嚴重,不可不慎。
註腳
[3]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並請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2017),《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4] 就業服務法第53條:「
I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II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III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IV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V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I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II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III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IV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V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就業服務法第59條:「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II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I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II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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