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9日 星期二

規定加班定義?和正常工時又有何差異?

加班費怎麼算?月薪、時薪加班費,以及平日、假日上班加班費計算方式有何差異?上班族免不得會遇到趕工需要加班的時候,有些產業性質則迫不得已須常態加班。依照《勞基法》規定,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還在上班,公司就應給付加班費給你,但大家口中常說的乘以1.33、1.66是否正確?排班出勤的勞工也能領加班費嗎?

事實上,加班費計算方式有不少小眉角,實務上也常有老闆不懂正確計算方式而觸法受罰。避免被凹無償加班、薪水權益受損,《518職場熊報》小編幫你整理了各加班類型費率讓你一次搞懂加班費計算方式,也附上5個常見加班費錯誤計算類型、加班費計算圖表讓你一鍵下載。

一、《勞基法》規定加班定義?和正常工時又有何差異?

由於變形工時較複雜,以下只討論月薪、時薪制勞工的加班情形及加班費計算方式。‍

根據《勞基法》第30 條規定,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計算下來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174小時(每週40小時x每年52週+ 8小時),這也是多數雇主和上班族約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就算加班。

勞基法中也將加班定義為「延長工時」,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如果需要員工加班,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繼續上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由於台灣多數企業沒有工會,必須經過員工個人同意),就能讓員工額外提供勞務,但最長一天總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

至於加班費,就是雇主應給付給員工這段額外付出勞務時間的費用。

二、《勞基法》加班費如何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加班費率總整理

勞動部有提供「加班費試算系統」,其中又分成時薪制、月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方式,方便一般週休二日(週六、日)的勞工試算,但對於排班制、輪班制即責任制等類型勞工,由於上班時間較特殊較難直接套用計算,可直接往下看排班性質及加班費計算標準。
加班費怎麼算?2023年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公式一圖看懂(圖片來源:518熊班)


(一) 加班費計算基礎
老闆給多少加班費才合法?根據《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有固定的計算基準,雇主給勞工的加班費必須不低於此計算結果才合法。

● 時薪制勞工
加班費計算相對單純,老闆和你約定的時薪就能直接做為計算基準。例如:工讀生新人妹時薪為180元,加班費基準就以180元來計算。

● 月薪制勞工
計算加班費前須先將你的每月工資除以約定工時240小時(每個月30天x每天上班8小時),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做為計算基準。
例如:上班族小班和老闆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可領到的月薪為35,000元,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四捨五入後為146元。

(二) 平日(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排班為正常工作日,上滿8小時候又繼續上班就屬於平日(工作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此:

● 平日工作8小時以內

為法令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沒有加班費)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

即平日上班到第9、10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34倍x加班時數)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第3、4小時

即平日上班到第11、12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67倍x加班時數)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第4個小時以上

超過一天總工作時數上限12小時,違法,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再延長工時才能加班,必須給員工補休一天,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時薪2倍(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2倍x加班時數)

(三)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排班為休息日,當天應放假一天,如果出勤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因此:

● 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

即休息日上班第1、2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34倍x加班時數)

● 休息日工作時間第3-8小時

即休息日繼續上班到第3-8小時,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2/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67倍x加班時數)

● 休息日工作時間第9-12小時

即休息日繼續上班到第9小時以上,除了加班費外要照給本薪,因此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2又2/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2.67倍x加班時數)

(四)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由於一例一休規定,例假日必須強制讓員工放假,如果出勤就是違法!但按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認為有必要請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才可要求員工去公司上班,否則可開罰2-100萬罰鍰。

在例假日合法上班的情況,雇主除了事後要給員工補假,由於當天上班已破壞員工休息時間,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無論出勤多久都至少要給一天薪水,也就是只要出勤1分鐘就算加班,加班費要加倍發給。

● 例假日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內(合法、違法加班)

以月薪制勞工而言,例假日上班無論1-8小時,加班費都要額外多給1天薪水(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倍x8小時)

● 例假日工作時間第9-12小時(合法加班)

例假日上班第9小時以上,合法情況除了加班費外要照給本薪,因此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倍計算(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2倍x加班時數)

● 例假日工作時間第9、10小時(違法加班)

例假日上班第9、10小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34倍x加班時數)

● 例假日工作時間第11、12小時(違法加班)

例假日上班第11、12小時,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2/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67倍x加班時數)

(五) 國定假日加班費、特休加班費計算方式
國定假日依法為休假日,勞工應休息不需出勤上班,若雇主經過員工同意在國定假日上班,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由於勞工已經無法充分運用假日,加班費要加倍發給,也就是說只要員工有出勤,老闆就額外多給1天薪水當作加班費。以上算法與例假日違法上班的加班費相同,唯一不一樣的地方是,老闆不需要另外給予員工補假一天。

另外,特休假為勞工排定的休假日,若已排好又經雇主要求同意出勤加班,在沒有銷假的情況下,同樣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也要算加班費,計算方式和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因此以下合併一起說明:

● 國定假日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內

以月薪制勞工而言,國定假日出勤上班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勞工一律可拿到1天工資(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倍x8小時)

● 國定假日工作時間第9、10小時

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34倍x加班時數)

● 國定假日工作時間第11、12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x1.67倍x加班時數)

圖/Shutterstock


三、加班費計算方式常見5大錯誤


(一) 加班費計算常見錯誤1:
加班強制換補休
經常有民眾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對此,勞動部表示,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上老闆應該優先給加班費,除非勞工加班後自願放棄領取加班費,希望擇補休,才能將員工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

也就是說,老闆不能片面要求員工加班費一律換補休,否則屬違法。

(二) 加班費計算常見錯誤2:
用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這類錯誤在薪資名目較複雜的月薪制勞工中時常發生。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用「每月工資總額」,也就是雇主經常性發給且符合勞務對價的報酬,包含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夜班津貼、職務加給等薪資項目都要計算在內,非固定的獎金如三節獎金、生日禮金、旅遊補助、分紅等就不需計入。

因此,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用「全薪」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若只用「底薪、本薪」計算,勞工加班費將會少領很多,雇主也會因此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舉例來說,小班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可領到薪資包含底薪30,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則小班應用月薪35,000元來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能只用底薪30,000元來計算。

(三) 加班費計算常見錯誤3:
未按分鐘計算,加班滿1小時才給加班費

只要有加班事實就要算加班費,如果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也屬違法!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給勞工的薪水應計算至「分鐘」為止,因此加班費計算也應比照用「分鐘」計算。例如:加班18分鐘,就用18/60小時來換算實際加班時間,再用《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標準來算出應領加班費。

(四) 加班費計算常見錯誤4:
加班費用1.33或1.66計算
常聽大家口耳相傳加班費用1.33、1.66來計算即可,但這樣會有少算的可能!實際上,根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必須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1.333…)或2/3(1.666…)「以上」,因此,老闆或人資在計算加班費時,如果把小數點後第3位捨去就一定會少算。若改為乘以1.34、1.67計算則不低於勞基法標準,絕對不會錯。

(五) 加班費計算常見錯誤5:
未給休息日加班費
這類錯誤較常發生在排班制勞工或按日、按時計酬的勞工身上,雇主以為臨時、計時人員就不需要給足一定的休息日,導致休息日出勤上班勞工只能到正常薪資薪水。

正確來說,由於勞動基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2天休息日,其中1天為強制放假(不能加班)的例假日,另1天為休息日(可以加班),避免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過於勞累。因此,雇主若排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上班就算「加班」,必須按照《勞基法》第24條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來發給加班費。

四、老闆沒給加班費罰則是多少?雇主違法該如何檢舉?
看完以上說明,你是不是也對加班費規定及計算方式比較清楚了呢?依《勞基法》第79條第80-1條規定,雇主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可被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司和負責人名稱還會被公開。

下次拿到薪資單,不妨趕緊對照本文,確認你的加班費是否少拿或算錯。若不是很確定雇主是否違法了,也可先撥打勞動部1955免費諮詢申訴專線先諮詢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平常加班時也應留下加班工作事實證明,如排班表、打卡紀錄、工作紀錄或工作交辦截圖等,若雇主是刻意不給加班費的,也能準備好相關證明直接向1955或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檢舉申訴。(我想你還喜歡:老闆說「這行業沒加班費」別被騙了!4點搞懂加班權益及加班費怎麼算

【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加班之相關勞動議題(一)-延長工時之計算,是否應扣除休息時間?雇主可否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
已更新:2022年6月29日
結論:
建議雇主明確訂定每日之休息時段,如此於計算勞工當日之工作時數時,較有理由扣除上開休息時段,而降低延長工時(即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發生之機率。此外,雇主亦宜確保勞工於休息時間,確實有充分休息,避免於該休息時段須提供勞務,以致於被法院認定實際上是工作時間。

另,事業單位常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大多法院見解並未直接認為此為違法,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該30分鐘緩衝時段之休息情形:倘若勞工於該時段內確實無須工作,法院即多會尊重上開作法,肯認得於緩衝時段經過後再起算加班。

內容: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依此規定,於一般之情形下,勞工只要工作超過8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即加班)。又,依據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依據上開規定,若雇主規定勞工「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上開工作起訖時間雖間隔9小時,但如果中間明確規定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例如中午12點至下午1點),則當天實際工作時間僅有8小時,此種情形即無延長工時,且亦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然而,於另一種情形,雇主同樣是規定「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但是未有明確約定中間休息之時段,則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連續工作9小時,而構成延長工時?

就上開疑義,有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即便雇主未明訂休息時段,仍應扣除休息時間,其理由有如下者:勞工衡諸常情不可能長時間連續工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判決);或是勞工全日工作密度有高低峰,並非時時刻刻密集工作,因此認定中間有休息時間應為合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0號判決)。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另一常見之問題是:雇主規定勞工下班後須間隔30分鐘後,才開始起算加班時間。以前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雇主即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自5點30分才開始起算加班。此種加班時點之起算方式,是否合法?

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致於法院如何看待上開加班起算之規定?就本文檢索法院判決之結果,大多判決皆未直接否定其合法性,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所謂下班後30分鐘之「緩衝時間」內,得否自工作中解放,倘勞工於該緩衝時段確實無須提供勞務,法院即傾向尊重雇主所訂「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之標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雄勞小字第30號判決)。以前例而言,雇主即可自下午5點30分才開始起算加班。

然而,若勞工於所謂之「緩衝時間」仍須提供勞務或待命,法院即可能認定該緩衝時間之規定是形同具文,而認為加班應自下班時間結束後立即起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

值得一提者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該判決認為依常理而言,勞工應無於下班後繼續待在公司休息之理,因此「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之規定,即屬違法,是少數直接否定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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